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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

通知

 

建标造函[2006]29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:

 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49号,以下简称149号部令),将2006年

7月1日起施行,原建设部发布的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74号)同时

废止。由于新、旧办法中资质标准内容发生变化,所以按149号部令要求,工程造价咨询企

业资质标准将进行重新核定就位。为了在资质就位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,现将资

质就位工作期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1. 各单位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新标准的资质就位工作。

  2. 凡在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,可延续使用到2006年

12月31日,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仍可用原资质证书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。

3. 各咨询企业应认真贯彻149号部令的要求,做好资质就位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
4.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的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。

 

建设部标准定额司
二○○六年六月九日

 


    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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